(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健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周健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701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戎。委托代理人:曾晓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慧婵,该公司职员。被告:周健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周健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晓亮、陈慧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健琪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原告是于2001年7月6日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公司,有权开展房地产买卖的中介活动。2015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被告委托与原告向卖方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云苑直街*房,原告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5200元;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同日,原告已成功促成被告与卖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上述代理费25200元。原告认为,买卖双方及原告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居间人已履行其义务促成交易。被告无故不履行合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52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健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承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云苑直街*房的房产。2015年1月26日,在原告的撮合下,被告与案外人林坚辉的委托代理人陈冬梅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林坚辉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云苑直街*房的房产出售给被告,房款合计84万元等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独家委托贵司代理承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云苑直街*房。贵司在此过程中为本人提供了详尽的房地产咨询……鉴于贵司提供的上述居间服务及《合同法》规定……,如贵司成功促成卖方与本人达成买卖合同,本人同意于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天支付买卖代理费共为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00元)。否则须按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被告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指印。后因被告未按照上述承诺书约定支付代理费,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因被告认为与业主的委托代理人直接进行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要求业主直接与其签订合同,但卖方未能同意被告的该要求,因此被告与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并未交易成功。以上事实,有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查册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中确认了其与原告之间所建立的居间合同关系,该居间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的约定,原告作为居间人已向被告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林坚辉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涉案房屋购买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派遣相应的工作人员为交易的完成提供了必要的协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虽然被告与案外人林某最终未能交易成功,但被告与案外人林坚辉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原告的居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代理费的支付,因此被告应当按照承诺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本案诉讼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52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代理费25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和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周健琪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代理费2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周健琪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美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