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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贺天贵与任银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天贵,任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贺天贵,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南华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任银芬,女,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关于贺天贵申请执行任银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天贵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到庭缴纳613.00元执行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