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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勤,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孙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林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超群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