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邛崃市油榨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管理中心主任。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湘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系邛崃市油榨乡人民政府社会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主持劳动保障所工作,负有组织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审核培训补贴申报资料、出具务工证明等工作职责。(一)收受王某某现金5100的事实1、2009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接受大邑益民职业培训中心负责人王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油榨乡天池村组织就业培训班(60人)和出具务工证明等申报资料,帮助该培训学校顺利申领补贴资金共3万元。事后,在邛崃市文水路附近,被告人杜某某收受王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700元。2、2010年6、7月,被告人杜某某接受大邑益民职业培训中心负责人王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油榨乡川王村组织就业培训班(60人)和出具务工证明等申报资料,帮助该培训学校顺利申领补贴资金共1.8万余元。事后,在王某某的车上,被告人杜某某收受王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900元。3、2011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接受大邑益民职业培训中心负责人王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油榨乡新桥村组织就业培训班(60人)和出具务工证明等申报资料,帮助该培训学校顺利申领补贴资金共3万余元。事后,在邛崃市文水路附近,犯被告人杜某某收受王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500元。(二)收受何某、周某某现金7800元的事实2010年6、7月,被告人杜某某接受何某与成都新世纪信用管理培训学校负责人周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成都新世纪信用管理培训学校在油榨乡桃花村、堰平村、马岩村、新桥村组织就业培训班(共174人)和出具务工证明等申报资料,帮助该培训学校顺利申领补贴资金共12万余元。事后,在油榨乡政府附近,被告人杜某某收受何某给予的“感谢费”3000元;在邛崃客运站附近一茶楼内,被告人杜某某收受周某某给予的“感谢费”4800元。2015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2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1、邛崃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被告人杜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其任职文件及工作职责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国家工作人员,时任邛崃市油榨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受他人请托为其组织就业培训班和出具务工证明等申报资料系利用其职务便利。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退缴赃款12900元。4、被告人杜某某所书“自我认识”及其在邛崃市检察院所作供述,证实其对自己收受王某某、何某、周某某请托,为其组织就业培训班和出具务工证明等申报资料,帮助其顺利申领补贴资金,并收受“感谢费”129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请托被告人杜某某为其组织就业培训班和出具相关申报资料,并给予感谢费”5100元的事实。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成都市新世纪信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副校长,并陈述自己通过张某某认识邛崃市牟礼镇劳动保障所所长何某,后由何某联系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并谈好每个学员30至50元不等的“组织费”,在培训结束后支付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自己于2010年在一茶楼内给付过被告人杜某某4800元。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牟礼镇政府劳动保障所所长,并证实自己于2010年帮成都市新世纪信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给付被告人杜某某3000的事实。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成都市新世纪信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工作人员,自己介绍了邛崃市牟礼镇劳动保障所所长何某给该校副样长周某某认识,后该校通过何某联系到邛崃各乡镇组织培训的事宜,并陈述了该校2010年在油榨乡的就业培训结束后,被告人杜某某找过自已说过“组织费”的事实,后自己与周某某一起于邛崃市客运站附近一茶楼内给付被告人杜某某4800元。9、2008年至2013年邛崃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联系名单及台帐、大邑县益民职业培训中心在油榨乡天池村、新桥村、川王村进行职业培训相关材料及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资料等、邛崃市成都新世纪信用管理培训学校在油榨乡桃花村、堰平村、马岩村、新桥村进行职业培训相关材料及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资料等,证实以上两校在油榨乡进行职业培训并申报补贴的事实。10、邛崃市就业局专项资金支出户2009至2012年度账册相关内容复印件及记账凭证,证实邛崃市就业局向大邑县益民职业培训中心及邛崃市成都新世纪信用管理培训学校发放培训补贴的事实。11、大邑县益民职业培训中心及邛崃市成都新世纪信用管理培训学校相关银行往来明细,证实以上二校领取培训补贴的事实。12、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发布的开展职业培训及发放补贴的相关文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受贿罪。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被告人杜某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杜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被告人杜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29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