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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与杨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杨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科,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与杨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执行标的26370元,未执行标的26370元。鉴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