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与杨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杨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科,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与杨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执行标的26370元,未执行标的26370元。鉴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