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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树旺与盐城征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陈树旺,男,汉族,被告盐城征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南阳镇中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宗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旺诉被告盐城征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树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树旺负担。代理��判员徐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