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指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慧敏、南昌市圣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敏,南昌市圣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万发勇,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指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李慧敏,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昌市圣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6558384。被执行人万发勇,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鹏,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敏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圣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万发勇、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昌市圣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万发勇、付鹏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圣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万发勇、付鹏在银行的存款307746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7746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徐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