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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刘培元、李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860号原告柳州市恒基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李富强。委托代理人刘汝勇,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培元。被告李中。被告谢和平。被告官分配。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柳州市恒基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刘培元、李中、谢和平、官分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恒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柳州市恒基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骞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