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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范某某,男,32岁。被告王某某,女,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全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