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秋洋、张梦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秋洋,张梦欣,程娜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张秋洋,男,2003年7月17日生,汉族,学生,住兰考县。申请人张梦欣,女,2006年11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兰考县。法定代理人张徐氏,女,194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程娜娜,女,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洛宁县。申请人张秋洋、张梦欣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程娜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程娜娜因丈夫张伟涛去世,精神失常,离家出走已三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撇下两个孩子张秋洋、张梦欣与年迈多病的奶奶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程娜娜,女,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洛宁县××××村。身份证号:。申请人之父张伟涛因疾病于2009年10月11日去世后,2012年2月从兰考县小宋乡张笔彩东村外出,下落不明,2012年7月3日程娜娜因与杨留军再婚以夫妻投靠为由将户口迁至洛宁县××××村,后又于2013年2月从其夫杨留军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程娜娜下落不明后张秋洋、张梦欣一直随奶奶张徐氏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5月25日发出寻找程娜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程娜娜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兰考县小宋乡派出所和兰考县小宋乡张笔彩东村民委员会及洛宁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申请人父亲程秀甫、被申请人之夫杨留军等人的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程娜娜下落不明已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法应予宣告失踪。被申请人的丈夫已去世,其一双儿女均未成年且一直随其奶奶共同生活,故可指定张徐氏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程娜娜为失踪人。二、指定张徐氏为张秋洋、张梦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