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峰毅与重庆力洋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毅,重庆力洋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19号原告张峰毅,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力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大道42号3-3-2,注册号500903000037374。法定代表人黄发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毅与被告重庆力洋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张峰毅负担。审��判员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