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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89号蔡某某与龙某某劳务合用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易平,龙红波,刘叶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89号原告蔡易平,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被告龙红波,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新店镇。被告刘叶辉,女,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吉庆镇,系龙红波妻子。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的原告蔡易平与被告龙红波、刘叶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易平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龙红波、刘叶辉音信全无,无法联系,等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易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易平负担。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智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