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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6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址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小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08年8月18日生女儿刘某乙,于××××年××月××日在广东省大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诉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甲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甲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周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达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