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张爽诉王伟庆、王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爽,王伟庆,王茜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395号申请执行人张爽。被执行人王伟庆。被执行人王茜茜。张爽诉王伟庆、王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王伟庆于2015年5月28日前返还张爽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二、原告张爽对被告王茜茜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王伟庆、张茜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爽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庆、张茜茜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王茜茜名下的位于金水区金水路房屋一套;三、限被执行人王伟庆、王茜茜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金执字第3449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利军诉胡喜来、张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喜来、张惠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利军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胡喜来名下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2号院36号楼1单元12号(产权证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