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罗兰与杨文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邵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以为了女儿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