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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罗兰与杨文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邵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以为了女儿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