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太阳岛建筑陶土板有限公司与吴鹤康、章永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鹤康,章永和,浙江太阳岛建筑陶土板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鹤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永和。委托代理人:吴鹤康,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稚城镇古城公寓*******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太阳岛建筑陶土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中飞。再审申请人吴鹤康、章永和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太阳岛建筑陶土板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商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鹤康、章永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