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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正明与王海、李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明,王海,李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徐正明,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江石焰,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李荣明,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铁寨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112263014。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明诉被告王海、李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正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以双方已和解违约提出撤回对王海、李荣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明撤回对被告王海、李荣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正明负担。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