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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4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无职业。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晓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鄂b×××××号小型汽车,从黄石市内往杭州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杭州路儿童公园路段时,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抓获。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呼气检测结果等书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以及被告人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黄石港区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丁某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