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水县阳光美的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阳光美的电器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水县阳光美的电器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安东中路。经营者齐玉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罗士权,公司职员。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阳光美的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梅、被告涟水县阳光美的电器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罗士权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案外人张东祥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青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人民陪审员 夏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