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泉与被执行人赛力克·热得力、安乃孜亚·木拉提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泉,赛力克·热的力,安乃皮亚·木拉提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泉,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10月25日,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永盛4-11号。被执行人:赛力克·热的力,男,哈萨克族,出生于1970年5月7日,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被执行人:安乃皮亚·木拉提汗,男,哈萨克族,出生于1968年11月2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泉与被执行人赛力克·热的力,安乃皮亚·木拉提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乌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不都热西提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力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