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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224号原告:纪某某,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杨某某,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晨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