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224号原告:纪某某,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杨某某,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晨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