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何江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陈光明。被告何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明诉被告何江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江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对被告何江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光明承担。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