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前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永明因与被申请人刘春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永明,刘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56号申请人许永明。被申请人刘春海。申请人许永明因与被申请人刘春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春海在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30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春海在吉林��荣亿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00元予以扣留,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