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邱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魏小平,男,龙母法律服务中心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秋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