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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智翀撤诉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翀,邵阳市顺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李智翀,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阳市顺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流,该单位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翀与被告邵阳市顺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智翀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翀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慧军审 判 员  谢 蔚人民陪审员  肖曙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肖敏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