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景芝诉被告江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景芝,江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38—2号原告韩景芝,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江永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2438号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对被告江永生驾驶的冀xx**型轿车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永生驾驶的冀xxx**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