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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景芝诉被告江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景芝,江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38—2号原告韩景芝,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江永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2438号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对被告江永生驾驶的冀xx**型轿车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永生驾驶的冀xxx**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