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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经继华与张明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继华,张明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626号原告经继华。委托代理人朱旺艳,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俊。委托代理人费宁荣,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经继华与被告张明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