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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连升、梁连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连升,梁连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文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梁连升。被告梁连胜。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连升、梁连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梁连升于2008年9月30日在我行下属单位大浪淀支行借款30000元,被告梁连胜自愿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清本息,还款日期2013年9月23日,借款利率12.45‰,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6.225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方尚欠原告方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还。我行本次诉讼标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连升先偿付原告方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梁连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连升辩称,当时梁景润让我顶名贷款,让梁连喜作担保,说我不用还,将来梁景润自己偿还借款,后来倒据,就让梁连胜作担保。被告梁连胜辩称,1、该笔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梁景润,当时是梁景润与原告方的人疏通关系,让梁连升顶名给梁景润贷的款,当时担保人是梁连喜,后来又倒据,梁连胜作了担保人。2、担保期限已过。担保期间原告方未跟我追要过借款,我没有担保责任了。经审理查明,被告梁连升于2008年9月30日在原告方下属单位大浪淀支行借款30000元,被告梁连胜自愿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清本息,还款日期2013年9月23日,借款利率12.45‰,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6.225计收利息;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方尚欠原告方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还。原告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连升先偿付原告方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权,被告梁连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连升称梁景润当时让其顶名贷款,让梁连喜作担保,将来梁景润自己偿还借款,后来因倒据让梁连胜作担保。被告梁连胜称该笔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梁景润,当时梁景润与原告方的人疏通关系,让梁连升顶名给梁景润贷款,当时担保人是梁连喜,后来因倒据其作了担保人;担保期间原告方未向其催要过借款,其无担保责任了。原告对被告方的主张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当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有双方的签字和盖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梁连升发放了贷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被告梁连升尚欠原告方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还,现原告方要求被告梁连升先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保留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权合理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连胜自愿为梁连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其应对被告梁连升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连升称该借款系他人所用亦应由他人偿还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已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该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应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故被告梁连胜主张保证责任应予免除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连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3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梁连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槐倩颖审判员  李延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叶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