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昆与被执行人任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任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