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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峰行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被执行人高峰。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峰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4038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