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峰行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被执行人高峰。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中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峰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4038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