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张某,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1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张某某(2007年1月29日出生)。由于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债务6.5元由原告偿还,夫妻共同债权5.2元由被告所有;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三、夫妻共同债务6.5万元由原告马某某偿还,夫妻共同债权5.2元由被告张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靖-1-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