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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莹申请于家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莹,于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高莹,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家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高莹与被执行人于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莹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永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于永峰尚欠申请人高莹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合计人民币1052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