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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欧阳杰、郭志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欧阳杰,郭志庭,刘永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西街。法定代表人曾水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平。被告欧阳杰。被告,郭志庭,女,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衡东县南湾乡新南村*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74********。被告刘永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诉被告欧阳杰、郭志庭、刘永明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欧阳杰、郭志庭、刘永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欧阳杰、郭志庭、刘永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鹏校对责任人:陈坚打印责任人:胡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