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王晓琪,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