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琳诉被告金弘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琳,金弘权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60-2号原告:李玉琳,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金弘权,男,朝鲜族,延吉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职员,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琳诉被告金弘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金弘权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园洁胡同318号大洋雅苑5号楼14001、房屋编号为10-17-620-14001、建筑面积111.4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5846**号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弘权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园洁胡同318号大洋雅苑5号楼14001、房屋编号为10-17-620-14001、建筑面积111.4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5846**号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如原告李玉琳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继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