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