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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健、孙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健,孙金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74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星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员工。被告:王健,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孙金枝,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孙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8月18日以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小丽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