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品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品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复胜,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品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复胜,被上诉人西安品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赵继锋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