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与姚静、余镭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姚静,余镭,余啟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65号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景虹,董事长。委托代理王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小蕊(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姚静。被告余镭。被告余啟元。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静、余镭、余啟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273.5元,由原告湖北鑫泰担保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忠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