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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龚艳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龚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78-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责人郑志海,行长。被执行人龚艳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龚艳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艳艳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龚艳艳的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21号18栋三单元407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号)一套。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钦南执字第13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显锋审判员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