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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程程。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