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程程。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