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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XX与戚XX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村民。委托代理人梁XX,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刘XX丈夫���被执行人戚XX,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刘XX申请执行戚XX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826.37元,承担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