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行申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磊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襄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枣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翟天山,男,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骋,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西路特*号。负责人张建平,女,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骋,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号。再审申请人陈磊因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襄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襄阳职改办)不履行颁发证书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磊申请再审称,原审未判决赔偿薪酬损失10000元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薪酬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但聘用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等情况自主决定,只有聘用到相应的岗位才有相应的工资待遇。陈磊虽然取得卫生专业中级职务任职的资格,但是否能在所在单��聘用到相应岗位,则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陈磊要求赔偿10000元薪酬损失,但未提供经济损失的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文雄审 判 员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