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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贾瑞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162号罪犯贾瑞光,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利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决,以被告人贾瑞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贾瑞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瑞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瑞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另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履行财产刑,数额巨大,且没有提供证实其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瑞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