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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张某甲,医生。被告:张某乙,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家占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