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张某甲,医生。被告:张某乙,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家占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