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张某甲,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牛某某,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被告婚后对原告与他人正常交往横加干涉,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即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牛某某离婚。被告牛某某承认夫妻关系不睦,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牛某某自由恋爱认识,2000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1年6月27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现在西光中学上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搬出另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经征询孩子意见,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具体抚养费数额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牛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牛某某抚养,原告张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被告牛某某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张某乙独立生活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150元,被告牛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左 立人民陪审员 刘鸿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