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齐美玲与王国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119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1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齐某某150元。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