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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齐美玲与王国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119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1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齐某某150元。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