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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交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曲章、康海旭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交保字第27号申请人曲章,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康海旭,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曲章与被申请人康海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曲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海旭驾驶的京Y*****号丰田牌小型轿予以扣押。申请人曲章用现金20000元、其父用曲春旺用座落在阿巴嘎旗的房产一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康海旭驾驶的京Y*****号丰田牌小型轿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