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交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曲章、康海旭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交保字第27号申请人曲章,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康海旭,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曲章与被申请人康海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曲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海旭驾驶的京Y*****号丰田牌小型轿予以扣押。申请人曲章用现金20000元、其父用曲春旺用座落在阿巴嘎旗的房产一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康海旭驾驶的京Y*****号丰田牌小型轿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