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绍峰与刘兴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峰,刘兴福,黄丽萍,刘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峰,男,生于1978年10月13日,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工作人员,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刘兴福,男,生于1960年10月9日,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工作人员,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黄丽萍,女,生于1956年4月7日,汉族,济南市长清区教师,住同上(系被执行人刘兴福之妻),公民被执行人刘延群,男,生于1960年2月17日,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工作人员,,住济南市长清区宿舍,公民本院在执行刘绍峰与刘兴福、黄丽萍、刘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分别冻结被执行人黄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银行的工资账户,期限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止。和济南农商银行万德支行银行的工资账户,期限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0万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19080元,未执行8092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本院依法扣划并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8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