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翔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殿宝、李建文、李凤贺、李荣强、姜占文、耿桂芬、李丽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翔德投资有限公司,丁殿宝,李建文,李凤贺,李荣强,姜占文,耿桂芬,李丽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262号原告承德翔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殿宝,住平泉县。被告李建文,住平泉县。被告李凤贺,住平泉县。被告李荣强,住平泉县。被告姜占文,住平泉县。被告耿桂芬,住平泉县。被告李丽萍,住平泉县。七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翔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殿宝、李建文、李凤贺、李荣强、姜占文、耿桂芬、李丽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七被告不再阻止、妨碍原告在其受让的平泉县松树台乡营子村果园黄土坑沟的土地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利,原告承德翔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殿宝、李建文、李凤贺、李荣强、姜占文、耿桂芬、李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翔德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翔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殿宝、李建文、李凤贺、李荣强、姜占文、耿桂芬、李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德翔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明审 判 员 王 英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群 关注公众号“”